当前位置: 砂 >> 砂前景 >> 资源税的计算和税收优惠
(一)纳税义务人
(1)在中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进口不征;出口不免不退。
(3)以自采应税资源产品用于投资、分配、抵债、赠送、以物易物、职工福利等,应视同销售。
(二)资源税税目和计税方法:
1.税目
能源矿产:(1)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3)煤,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4)煤成(层)气;(5)铀、钍;(6)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7)地热。
金属矿产:(1)黑色金属;(2)有色金属。
非金属矿产:(1)矿物类;(2)岩石类;(3)宝玉石类。
水气矿产:(1)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2)矿泉水。
盐:(1)钠盐、钾盐、镁盐、锂盐;(2)天然卤水;(3)海盐。
2.计税方法:
(1)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主要包括:按原矿征税、按选矿征税、按原矿或选矿征税。
①以自采原矿直接销售或自用,按照原矿征税;②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销售或自用,按照选矿征税,原矿移送时不纳税。
(三)资源税的计算: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1)销售额为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允许在销售额中扣减。
①属于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②取得合法有效凭据。
备注:必须已经包含在收取的销售额中,才适用此扣减规定。
2.销售额的扣减以自采应税产品和外购应税产品混合销售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准予在销售额中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数量。以从价计征的情况为例:
(1)原矿与原矿混合后为原矿销售的,或选矿与选矿混合后为选矿销售的,直接扣减购进金额。
(2)原矿与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销售的,按下列公式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外购原矿购进金额×(原矿税率÷选矿税率)
3.视同销售情形下销售额
视同销售行为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2)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备注:资源税与消费税的扣除政策不同,需要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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