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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对疫情期间污水处理及水环境风险防控

发布时间:2022/5/11 17:37:00   

来源:城镇水务产业化-04-12

在党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全国各界齐心协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卓有成效的阶段性进展,但形势依然相当严峻。近日,研究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症感染患者粪便样本中分离出活的新型冠状病毒,提示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可能存在新路径。城镇污水系统直接接纳并处理居民日常生活及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各类污水,特别是包括来自疫情小区、医疗机构、隔离观察点、分散感染者排放的污水,新型冠状病毒有可能存在从马桶到市政管网、再到污水处理厂、最终回到水环境的潜在传输与暴露路径。

针对公众和业界对城镇污水与水环境系统中新型冠状病毒传输与暴露风险的疑虑和担忧,以及如何加强防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专项办特邀有关专家进行研讨,并提出若干应对措施和防范建议,供公众了解相关情况,为城镇水务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准确把控城镇污水与水环境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暴露风险防范的关键环节

新型冠状病毒的主要传播途径为呼吸道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而城镇污水的收集、输送与处理过程,相对封闭与独立,公众不直接接触污水、污泥;并且在疫情期间公众防控意识显著增强,社区和公共区域加强了消毒措施,在居住区、公共建筑以及市政公用排水系统符合设计与运维标准,再生水利用管理规范的情况下,通过城镇污水与水环境系统发生公众新型冠状病毒暴露与感染的可能性很小。

而城镇污水与水环境系统的运行操作过程中,从业人员存在直接接触、飞沫及气溶胶吸入等途径的暴露风险。

因此,疫情期间,有必要全面提升安全防护级别,重点加强市政管网、污泥处理间、输送泵站、污水处理厂进水泵房、格栅间、曝气沉砂池、脱水机房等风险点的防控和运行操作人员的暴露风险防范。

二、我国现行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与再生水水质标准,满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的卫生学风险控制要求

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规定了卫生学指标要求,即代表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控制程度的粪大肠菌群指标值。

其中,一级A标准为再生水的基本水质要求,指标值个/L,适合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一级标准B标准,指标值0个/L,适合排入GB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海水二类功能水域。

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该标准要求,均设置了相应的出水消毒及药剂储备设施。

实际运行中,通过浊度或悬浮固体浓度的控制,消毒剂量的调整,该指标的平均值会远低于排放标准限值,在污水生物处理及深度处理工段,目前普遍采用的较长泥龄的活性污泥本身具有多个数量级(log数)的病原体消除(灭活)效果,能够满足病毒等病原微生物的灭活程度控制要求。

另外,新型冠状病毒属于有包膜病毒,在污水系统中的存活能力低于无包膜的肠道病毒,且更易于消毒灭活。

因此,经过消毒处理达标的出水排入接纳水体,出水的卫生学风险控制能得到保障,不会增加水体环境中的病毒暴露风险。

在再生水利用方面,《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规定的粪大肠菌群限值为个/L,其中水景类为3个/L。该标准还对与消毒效果密切相关的浊度和色度指标有严格要求。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中规定的总大肠菌群为3个/L。再生水净化处理工程中,通常还有多重的消毒技术保障,如加氯、紫外、臭氧等措施的联用。因此,确保再生处理与消毒工艺正常运行,能保障再生水利用的卫生学风险控制。

但从更高的安全防范要求以及公众心理接受角度考虑,对于再生水用于景观河道用水的,应当设置警示牌;在疫情严重地区,建议暂停可能与人群密切接触的再生水利用方式,并制定严格的再生水误饮、误用和错接的防范措施。

三、水专项城镇水污染控制与水环境综合整治技术成果可全面支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的污水处理需要

水专项“城镇水污染控制与水环境综合整治”主题,重点围绕国家水污染防治重大战略的科技需求,通过持续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在城镇排水管网优化与改造、城镇污水高标准处理与利用、城镇污泥安全处理与处置、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城镇降雨径流污染控制、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城镇水体修复与生态恢复等方面形成了一批成套技术和可行工程方案,在长江流域、京津冀、粤港澳等重点区域开展了示范应用,已在全国推广应用于余座工程,运行效果完全满足国家及更严格的地方相关标准要求。

疫情期间,水专项提供的成套技术方法、工程技术方案和示范应用工程,可为城镇污水处理和水环境治理提供重要的技术保障。

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加强城镇污水与水环境系统病毒暴露风险防范工作的注意事项与对策措施

(一)高度重视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安全运行保障和从业人员病毒暴露风险防控

疫情期间,相关部门应加强和完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信息公开,保证城镇污水收集与处理企业能够及时准确获取定点救治点、集中隔离区、医疗废水处理等相关信息。要加强药剂、器材器具等生产物资的保供,开辟设备维修、供货、现场维修的绿色通道,保持污水处理生产运营物资、药剂、污泥运输通畅,并纳入非常时期重要物资运输保障管理体系,确保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要高度重视城镇污水与水环境系统从业人员的病毒暴露风险防范工作,将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物质纳入重要防疫物资的供应保障体系。

(二)切实做好运行管理风险点和操作人员的病毒暴露风险防范工作

要重点加强市政管网维护、城镇污水处理和水环境设施运行管理过程中从业人员的病毒暴露风险防控。

办公区要加强自然通风,相对密闭的工作空间要加强人工强制通风,所有废弃物要喷洒消毒剂后妥善处理处置。

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有可能接触到污水、污泥的生产区域(场所),加强卫生清扫的同时,还要对作业区、垃圾暂存区及周围环境进行喷洒消毒。运行管理人员应始终佩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用品,做到勤洗手、勤消毒、少触摸。

市政管网维护人员非特殊情况避免下井作业,必须井下作业时,须穿戴全身式防护服、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乳胶手套等;井上养护、设施检测、泵站与污泥车间的作业,须佩戴防护口罩、乳胶手套、护目镜等。巡查人员应佩戴防护口罩,涉及开井盖的还应佩戴护目镜和乳胶手套等。

污水处理运行操作人员尽量做到不与污水、污泥、栅渣、沙砾直接接触,在进水泵房、预处理工段、污泥脱水工段,以及采样、操作与巡检过程中,须全程佩带口罩、防水手套、护目镜和安全帽等防护用品,有条件的穿戴防护面罩、防护服。各类作业完成后,运行操作人员应及时清洗和消毒。

(三)务必强化城镇市政管网污水冒溢的防控与排除

疫情期间,必须确保市政管网系统管道畅通,特别是居住小区、定点救治点、集中隔离区和医疗机构周边的管道要保持通畅做到不冒溢。

市医院、小区等物业公司要全力做好管网、泵站等排水设施的日常运行,加强排水设施和排河口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污水冒溢或直排入河,及时完成排水设施应急抢险,高效处置好热线及巡查发现的排水事件。

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污水和垃圾废弃物等倾倒、排入雨水口中,对从管道养护排出的清理物及泥渣要密闭运输并做到妥善处理处置;教育公众及相关从业人员切勿将垃圾废弃物(尤其是使用过的口罩、卫生巾、面巾纸等)扔入马桶或扫入下水道。

城市污水(排水)管理部门要加强市政管网系统的运行调度,严格控制污水管道运行水位,尽量保持低水位运行,降低冒溢风险。同时,要充分发挥现有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和地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的效能,建有合流制溢流快速净化处理设施的,加强调控,强化对渣砂和悬浮物的去除、消毒及处置;加强合流溢流口的管控,设立警示标识,避免公众直接接触;适当降低河湖水位,疫情期间不建议进行雨水收集利用。

(四)提倡采用自动采样在线检测,视频监控替代人工巡检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泵房及预处理工段是最有可能造成病毒等病原体暴露并引发操作人员感染的潜在风险点。

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年发布的《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中高致病病原体的暴露接触途径》报告,进水泵房和预处理工段气溶胶中病毒及细菌浓度最高,与深度处理工段相差约3个数量级。

针对暴露风险,部分发达国家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操作人员提出了严格的卫生学安全防范要求及日常防控措施。

因此,疫情期间,必须加强防范,减少污水原水的人工采样检测、预处理工段的现场巡检,尽可能采用自动采样器、在线检测和视频监控巡检,操作人员尽量不在相对密闭的空间内停留,排出的栅渣和沙砾要及时喷洒消毒剂。

确需人工采样及巡检的,操作人员应采取严格防护措施,确保万无一失。上述措施同样适用于合流制溢流调蓄池和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

(五)保障处理系统正常运行,避免过度投加消毒剂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相关规程和标准,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做好运行管理工作。加强消毒工艺前序工艺单元的管理控制,确保消毒工艺发挥效能,有效控制出水或再生水的卫生学风险。

为避免过度消毒造成对水环境生态的不利影响,非极特殊情况,不必要过量投加消毒药剂。

在疫情严重地域,条件允许时,执行一级B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可考虑适当提高消毒剂量,尽量达到一级A标准限值的消毒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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