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砂 >> 砂发展 >> 建筑用砂天然砂机制砂在建筑业中的相
砂按产源分为天然砂、机制砂两类。
天然砂naturalsand:自然生成的,经人工开采和筛分的粒径小于4.75mm的岩石颗粒,包括河砂、湖砂、山砂、淡化海砂,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岩石颗粒。
机制砂manufacturedsand:经除土处理,由机械破碎、筛分制成的,粒径小于4.75mm的岩石、矿山尾矿或工业废渣颗粒,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颗粒,俗称人工砂。
建筑用砂在建设工程中常作为混凝土及其制品和普通砂浆用砂。
砂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表观密度不小于kg/m3;
——松散堆积密度不小于kg/m3;
——空隙率不大于44%。
砂出厂时,供需双方在厂内验收产品,生产厂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内容包括:
a)砂的分类、规格、类别和生产厂信息;
b)批量编号及供货数量;
c)出厂检验结果、日期及执行标准编号;
d)合格证编号及发放日期;
e)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章。
砂应按分类、规格、类别分别堆放和运输,防止人为碾压、混合及污染产品。运输时,应有必要的防遗撒设施,严禁污染环境。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a)天然砂的出厂检验项目: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云母含量、松散堆积密度。
b)机制砂的出厂检验项目:颗粒级配、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泥块含量、压碎指标、松散堆积密度。
型式检验:
砂的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相关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碱集料反应、含水率和饱和面干吸水率根据需要进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时;
b)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组批规则:按同分类、规格、类别及日产量每t为一批,不足t亦为一批;日产量超过t,按t为—批,不足t亦为一批。
判定规则:
试验结果均符合相关标准的相应类别规定时,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
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应从同一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验。复验后,若试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可判为该批产品合格;若仍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否则判为不合格。若有两项及以上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取样方法:
a)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从不同部位随机抽取大致等量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
b)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用与皮带等宽的接料器在皮带运输机机头出料处全断面定时随机抽取大致等量的砂4份,组成一组样品。
c)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从不同部位和深度随机抽取大致等量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
取样数量:单项试验的最少取样数量应符合表9的规定。若进行几项试验时,如能保证试样经一项试验后不致影响另一项试验的结果,可用同一试样进行几项不同的试验。
试样处理:
a)用分料器法:将样品在潮湿状态下拌和均匀,然后通过分料器,取接料斗中的其中一份再次通过分料器。重复上述过程,直至把样品缩分到试验所需量为止。
b)人工四分法:将所取样品置于平板上,在潮湿状态下拌和均匀,并堆成厚度约为20mm的圆饼,然后沿互相垂直的两条直径把圆饼分成大致相等的四份,取其中对角线的两份重新拌匀,再堆成圆饼。重复上述过程,直至把样品缩分到试验所需量为止。
c)堆积密度、机制砂坚固性试验所用试样可不经缩分,在拌匀后直接进行试验。